请问律师,我2009年离婚,婚前育有一女判给她母亲,离婚后又结婚了并育有一子,请问我和现在妻子共有的房产,保险等资产,前妻的女儿有继承权吗?因为我是2010年才开始和现任妻子共同置办的房产,如何可以划清界限?我不想将来儿子在继承买卖房产的时候,或继承保险的时候,突然出现个姐姐来平分这个财产,我和前妻生活在不同的省份,也没什么交集。不知道公证受法律保护和认可吗?或是律师有其他解决办法?万分感谢!方便的话,麻烦短信回复!谢谢!谢谢!
2024-08-23 16:44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您与现任妻子所拥有的共有房产及保险等财产,应当由您和现任妻子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对于您提到的保险继承问题,由于您和现任妻子未对保险进行明确约定,则该保险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主张继承权。 至于您提到的公证,虽然公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在处理此类涉及遗产继承的问题时,建议还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如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