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宝安区上班,上了三天,和领导闹掰了,结算工资的时候,他说必须要本人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不然不给工资,三天就三百块钱左右的工钱就不能给现金吗?还说超过三天就算自离,就不会给工资了,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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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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