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7年9月签订了一个连环合同(卖掉自己的房子再买一套),合同要求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到银行办理贷款,但是由于我卖的房子受国家政策影响拖到2018年3月12才交易完成,我买的房子也一直没办理贷款,2018年2月我买的房子的业主要求我们赔偿1万人民币,同意3月底给首期款并申请贷款,3月12日我给了1万赔偿款给业主,3月23日我收到卖房子的钱,3月29日我到银行办理了贷款,但银行要求首期款必须办理监管,不允许提前给业主,这样就没法兑现3月底给首付业主的承诺,这样我算违约吗?谢谢
4天前您在与买家协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解。根据您的描述,您和买家之间确实存在争议,即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并且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在这个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或者形式不合法,则可能构成无效或未生效的合同。 其次,关于您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如果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购房手续,并且该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则不应被视为违约。然而,如果您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向买家支付赔偿金,则可能存在违约的风险。 最后,关于银行的要求,这通常涉及到银行贷款程序的规定。银行有权要求在发放贷款前进行资金监管,以确保贷款资金能够用于规定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遵循银行的建议,尽快处理监管事宜。 综上所述,您需要仔细考虑这些因素,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确定自己是否有义务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解决当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