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牡丹江市的退休工人,70年参加工作13年退休,连续工龄43年,视同缴费年限25年,医保实际缴费11年,以领取退休金,国家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最低实额缴费年限为10年,可享受医保待遇,13年退休时因企业断缴被拒(缴到12年底)今年被办时按2016年文件执行,而牡丹江文件规定最低实额缴费年限是20年,国家2000年医改牡市从97年开始缴费合理吗?严重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是否以侵权。谢谢!(如果能胜诉怎么付费可以,因为涉及企业退休人员100人)
2024-10-29 20:14您好,您关于医疗保险的问题非常具体和复杂。根据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号)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等单位在职员工,并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参加医疗保险。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属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因此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但是,您需要确保在退休前已经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建议您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寻求帮助并进行申诉。同时,也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