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月双方认识,2018.4.18领结婚证,没举办婚礼,女方没花钱,彩礼钱男方把5.8万现金交与女方爸爸手里,8万是男方妈打给女方卡上,7月男方提离婚,说相互之间也没有感情,时常争吵,领证之前并不知道女方大腿内侧和腰部有大块疤,导致性生活不和谐,从认识女方起,从未与女生有夫妻性生活,双方虽领证,但相处时间短,性格不合,没有共同生活,也没发生夫妻生活,而且给付的彩礼有6万是找亲戚朋友借的,符合婚姻法已领证,但未共同生活,经济困难原因,退回彩礼和三金。请问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三金,女方可以以已经领证,在一起同居为由拒绝退还彩礼吗?如果给彩礼应该退给男方全部还是80%?
2025-09-14 08:34在您提供的案例中,双方并未进行正式的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应退还彩礼和三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因对方欺诈而订立的婚姻合同无效,彩礼应当返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彩礼。 至于三金的问题,这通常是指戒指、项链等贵重物品,其价值取决于个人喜好和实际购买价格,而不是因为彩礼而必须退还。因此,即使彩礼被退还,三金也可能需要返还给男方。 最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并获得最合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