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是在1998年承包地中取得的土地承包权,2002年离婚,当时未对承包地进行分割,2016年起诉,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要回承包地1.88亩,可以在这期间,前夫家在这块地南头挖了长约二十米,深三,四米的大坑。并种了树,和他协商,砍树添坑不成,因这块地头是道,我无法耕种,无奈起诉,可法院却说,只能让对方把树挪走,坑不管。因为那坑是在判给我之前挖的,法院这样判对吗。
2025-03-25 21:45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户享有使用权,因此在离婚时对于承包地的处理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进行分配。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 至于您提到的前夫家在承包地南头挖的大坑及种植树木的问题,该行为可能侵犯了您的土地承包权以及相邻关系,建议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家将大坑填平,并且不得再种植任何树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前夫家不同意您的请求,您可以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