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6年进入某行政机关工作(没有编制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直至2009年才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2009年至今共签订劳动合同4次(三年期限劳动合同三次,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三年期限的)是2016年5月签订的,期满时间到2019年5月。问题是现在单位上要把我们的劳动关系划入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并要求和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律师,现在劳动合同的甲方更改,单位提前解约,如果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经济补偿(能否从1996年开始计算至今),赔偿标准是多少?我还需准备哪些材料?要怎样走程序?我还可以主张哪些合理合法的权益?谢谢!
2024-10-19 12:30在您的情况下,您与原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否被转移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下,这将直接影响到您的劳动关系性质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化。 关于合同变更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时至少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且应按照新合同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即使合同已到期,若用人单位希望继续使用您,通常需要与您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根据您实际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但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您查阅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另外,您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因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的情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赔偿。 最后,请记得保留好所有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支付记录、工资条等,以便于日后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