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11月底揭了一套还建房,在16年4月份装修时发现有两间卧室漏水,经检查属于房屋惯穿性裂缝,后经开发商一个多月的整改,水是不漏了,但房屋的质量不知合不合格,叫开发商出示质验报告,开发拒绝出示质验报告,叫业主自己找人签订,找物管呢物管推到开发商,就这样一直拖着不了了之,经济也不给予补偿,所以就一直也没去交物管理费。现物管告我没交物管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请问我该不该交物管费?
2026-03-10 11:12您在2015年11月揭盖的还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您在2015年11月揭盖的还建房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开发商应当向您交付合格的商品房。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您可以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来判断房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至于您所提到的“开发商拒不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物管要求您缴纳物管费”,这些情况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建议您联系相关的政府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和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