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建筑租凭合同,租凭期满于2011年11月进行结算后一直未支付,2013年1月30日向租凭公司出具了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期限2013年9月到期未还,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起诉。这个诉讼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12天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例中,如果租凭公司在2011年11月收到结算款,并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已经接受了该款项。因此,在2011年11月之后,租凭公司的债权即消灭。然而,由于租凭公司在2013年1月30日才出具欠条,并且注明了还款期限,这意味着租凭公司对债务的抗辩权并没有因为时间的推移而丧失。此外,即使租凭公司在2013年1月30日才出具欠条,但由于租金属于定期支付的费用,故租凭公司仍然有权要求租凭公司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债务。 因此,从2013年1月30日起开始计算,直至2015年9月28日为止,租凭公司对租凭公司的请求权并未过期,所以,法院可以受理这一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租凭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债务,但只要租凭公司有偿付能力,就有权要求租凭公司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