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6月份从邱女士手中转到一个店铺,当时协商转让费为10万元,签合同时她说店铺还有10000元的押金,房东为了方便规定押金由转让店铺的人依次往下传,房东并不收取押金钱,于是给了邱女士10000元押金,半年后我们店铺转让给李先生,收取押金时才得知押金是5000元,而并不是10000元,打电话给邱女士她在外地,拒绝退还5000元,当时她也没写押金收条怎么办,
2025-04-26 03:48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邱女士在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可能没有明确告知房东关于押金的具体细节。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要求收回剩余的押金。 如果房东在出租期间已经收到了全部的押金,并且在租期结束后将押金退还给了邱女士,那么房东有权不退还剩余的押金。 另一种可能性是,房东和邱女士之间的协议中约定了一定比例的押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按照这个比例进行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不退还剩余的押金。 如果房东在收到押金后的某个时间点决定不再使用该押金,那么房东有权不退还剩余的押金。 建议您尽快联系房东或邱女士,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重要的是要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支持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