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潍坊市高新区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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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其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人治疗所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单据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 二、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交通费。当事人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准,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与就诊时间相符合且金额与就医地点相符。 五、住宿费。当事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予以确定。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予赔偿。 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酌定数额。 以上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并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07-08 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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