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想向您资询下,本人在职工作十六年,6月26突然以公司发展需要任命我到其它工作地点,上司没有同我协商没有出调动的原因,本人就不愿意调动,我有跟公司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合同里写了广东省以内调,写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和地点,请问律师,公司这个条约有没有法律效律的?如果公司以这条条约任命我到另一岗位工作,任命起3天之内不去的,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算违法吗?麻烦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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