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2002年进入现在的工作单位,并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是到退休年龄。2008年,单位要求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我只好听从单位的安排,重新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先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而且这5年合同到期时,又和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竞聘上岗,我没能竞聘到岗位。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我能坚持2002年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我手里还保存着这份合同,上面没有作废等字),要求单位不能和我解除合同吗?盼回复!
2024-09-26 10:20您的情况属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要求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原合同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且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是否能够继续保留2002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具体细节。一般来说,即使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未作废、未违约等条件,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继续保留的。 然而,具体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看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仲裁程序中可能涉及的具体规则。因此,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详尽的法律意见。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应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