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因居民有低保证常叫居民去干活,如不去干活超过三次取消低保,这样合法吗?
2025-05-04 08:4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其享受低保待遇。”因此,居委会有权要求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参加劳动,但不得强制要求。如果多次拒绝参加劳动,且未达到法定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则不应取消低保资格。 综上所述,居委会的行为并不违法,但仍需谨慎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公平,同时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您有其他相关的问题,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