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本人与前妻于2010年通过法院协议离婚,当时前妻工作已离职,8年未收到前妻女儿抚养费150/月,学校教育费、医疗费等都是由男方出。现女方以没钱为理由,不想负担女儿补课费用。 协议离婚内容:双方自愿离婚,双方之女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150元。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凭发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 现咨询律师:1.女儿补课教育费用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女方负担一半?2.现女方每月工资税后2600左右,可以要求增加女方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3.如果女方想要女儿抚养权,12周岁的女儿有决定权?4.由于当时协议离婚,有些细节未写入离婚协议,可以要求重新签订离婚协议?
2025-09-04 00:26一、关于女儿的教育和补课费用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女儿的教育和补课费用确实需要考虑双方的责任分配。如果您认为对方应该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费用,您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每月支付的生活费 关于每月支付的生活费,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并要求对方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来确定合理的支付标准。 三、关于女儿的抚养权 如果您的前妻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她可能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照顾孩子,并且她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您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关于离婚协议中的细节 离婚协议书通常会包含许多条款,但有时这些条款可能会被遗漏或误解。因此,在必要时,您可以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修改或补充离婚协议的要求,以确保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如果您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公正之处,请及时联系律师以了解如何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