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购买了26平方的子母车位当时已缴纳维修基金去办理车位房产证,目前车证已办下来,回执在发物业管理处,说业主车位以分摊面积70多平方来收取维修基金,因此需要我补缴近5000元,以车位面积3倍收取,不缴清维收基金不给回执去房管局拿车位证,请合法吗?谢谢!
2025-06-18 11:21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年限。如果开发商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年限,则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 另外,《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表明,在没有进行物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也并不影响其效力。 此外,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对象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您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您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建议您及时联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