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产 法院不通知当事人 剥夺利害关系人优先购买权力 享有优先购买权人可 法院拍卖当事人房产前 没通知当事人 2017年9月4号被第二次拍卖成交 当事人于2017年8月28号仍在交房贷 2017年9月29号当事人在毫不知情情况下在家突然收到法院限5日内清场通知 当事人认为 法院的执行程序严重违规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即向法院多次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但法院从未下执行异议裁定 该房产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 请问法院的执行程序是否违规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当事人可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谢谢!
17天前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作为一位专业的律师,在这里为您解答。首先,根据您的描述,似乎存在一些法律纠纷和争议。然而,由于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条款和事实细节,建议您详细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进行更准确的分析和指导。 民法典中确实有第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履行等环节中的行为规范。如果法院的执行程序不符合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如果您对法院的执行程序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更多有关情况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您所遇到的具体问题。这样,我可以更好地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