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签订合同,而款项对私转,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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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因此,在公对公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款项是通过私人账户转账给对方,则可能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在必要情况下报告委托人。所以,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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