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号开始店铺上班的,到6月30号店铺负责人让我第二天不要来了,并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协商过,期间也没有签劳动合同,期间有五一节和端午节双倍工资也并没有发,我想咨询下我能要多少赔偿金
2024-11-09 10: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如果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三倍支付劳动者在工作日的标准工资作为补足的加班费。 具体而言,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以下赔偿金。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前一日);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差额。 请注意,这些计算方法仅供参考,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你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时间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或计算赔偿的具体步骤,请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