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入房地产工作,任综管经理。工作兢兢业业,很吃苦的员工。当时未签劳动合同。只是办理资质时拟造的合同。2016年9月因频繁加班,那晚太累了赌气辞了职,(写辞职信和工作交接清单)。第二天冷静后后悔了,向公司领导致歉,收回辞职资料。(未领导签字) 16年9月26日公司领导让我到物业公司任综管经理,我很努力工作,其间物业公司总经理讽刺挖苦我,为了工作我未理会。12月21日因总经理歪曲事实,我一气之下发:带情绪和委屈无法工作,提出辞呈。第二天正常上班,我和总经理沟通事实,总经理让我和其他人做交接,我说我没有辞职我没不干。总经理威胁:下任免令或用公司制度撵走我。无奈离开了公司。可否补偿
2024-07-30 15:17关于您在房地产工作中所面临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劳动法中,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且有权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针对您的情况,您在2016年9月因为频繁加班而赌气辞职,这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则该行为视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失职等情形导致的解除,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 对于您的离职原因,即“频繁加班”这一理由,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加班是现代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加班过度或不合理,可能会被视为违法,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您在2016年12月21日因总经理歪曲事实而辞职的行为,也需要注意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决定离开公司,但没有达到法定的解雇条件,通常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处罚。但如果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当,例如使用职权干涉员工的自由选择,可能会被认为是对员工权利的侵害。 因此,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清单、辞职申请书、公司内部文件等相关材料,以便为自己的权益辩护。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希望您能够尽快找到新的工作机会,实现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