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半年了,每个月都有分红,但现在合伙人要转让,我们不同意,然后他就让我们给他当初开店投资的钱,转给我们,这样合理吗?
2026-01-12 20:43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以自己的出资作为给付条件,否则将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你的朋友要求你支付他开店初期的投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第三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你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建议你与朋友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共同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