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盗窃电动车电瓶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图刑十个月缓刑两年,但缓刑直行期,在被上次被抓之前同样的盗窃电动车电瓶的事被公安机关发现了这应该是同等余罪,请问这种法院会怎么判
2025-07-19 18:57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同一类罪,则应按重罪从重处罚。 具体到您提到的情况,即使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了与前罪相同的违法行为(即再次盗窃电动车电瓶),也不能视为新的“余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原罪的,仍以原罪定罪量刑,不应重新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因此,法院可能会将您的行为认定为原罪,并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将其与原罪合并判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