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休产假于2月4号到期,店铺在1月31日要关门要我调到本市的另一家店,由于太远没办法照顾带孩子想拒绝去其他分店,可是劳动合同没有写具体在哪家店铺上班自己写在福州市,合同终止情形有一条写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是提前解散”,这样我能得到赔偿金吗?

2025-05-0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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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如果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在原店铺工作,且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您可以依法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照您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您认为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您存在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5-06 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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