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7年2月份签的股份激励,同年7月份离开的公司。当时2月份签订股权激励合同后,做了工商变更,并持有公司15%的股份。按照合同6.1的条款,公司需要出资收购我的股份,但是并没有出资收购。公司那边变更记录显示,他们于2018年3月份做了股权变更,将我的股份转走,但我本人并不知情。我想了解,公司这种情况合不合法?还有,股份一直在我名下,那我能参与2017年公司分红吗?我该怎么处理? 没有协商
5天前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17年2月与公司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并且在同年7月离开了公司。在那个时候,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的。 关于公司未支付股份购买款的问题,这通常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至于您的股份是否被公司收购的问题,如果公司在2018年3月进行了股权变更并将您的股份转移走了,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的记载。此外,如果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通知或公告全体股东,也可能会导致您的权益受损。 最后,关于股份是否可以参与公司分红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持有人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因此,如果您持有股份并且在2017年的分红中收到了相应的股利,那么您可以依法享受这一权利。 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