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私人企业的员工,几天前因为老板的一些不合理安排,与老板闹翻了,现在我想辞职,但是老板不同意,因为之前我们签订了五年的用工合同,合同里面写有一条,如果五年内离职就要赔偿违约金五万元人民币,然后我想请问赔偿五万元人民币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我离职的话,他告我赔偿是否成立?
17天前首先,您有权选择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约。 关于您提到的违约金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支付违约金。 由于雇主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 劳动者违反了双方约定的条款或条件。 根据您的描述,您没有证据表明是因为雇主的过错导致您无法正常工作。此外,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公司的雇佣关系是基于一年期的临时聘用,而非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存在一些不愉快的情况,也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因此,如果您已经提前通知并告知公司您将要离职,并且不存在其他可以要求补偿的情形(如雇主的过错),那么您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至于您提到的五万元违约金问题,这是由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但并不一定意味着该金额符合所有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面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