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工同酬及社保问题,本人2009年起在建筑行业同一单位工作,2009年至2015年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派驻岗位只发每年12月工资,未缴交社保,但发工资是直接由派驻工作单位帐号发放;2015年至今,工资改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但也只发12月工资并缴社保,而所驻工作单位的正式职工可领13月工资及奖金。请问1、这是否违背同工同酬原则? 2未缴社保可否要求补缴?3我要如何维权?谢谢
18天前1、同工同酬原则是指劳动者提供相同的工作量或质量,并且付出相同的劳动和努力时,应获得相等的报酬。在您的情况下,虽然您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但派遣单位并没有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您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2、关于社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的社保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3、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联系派遣单位了解其是否已经为你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b)如果发现派遣单位没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可以要求派遣单位补办手续,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c)如果派遣单位拒绝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您可以将此情况告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并寻求他们的帮助; d)如果派遣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派遣单位为你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