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班,但是都用的是南京的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是没跟我签合同,现在也不给我经济补偿金
2024-09-25 08:30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应当与营业执照持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合同或经济补偿金,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的行为,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和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您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如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