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在于2018年7月18日在香港尖沙咀港晶中心附近珠宝店购买一套项链,购买价格为6480港币,经我回到内地鉴定就价值40人民币,当我本年7月30在回到这家店要求退货的时候,店员以我发票上没有注明六个月不满意可以退货理由不给退货,我不懂香港的法律和发票是分为两种的,我怀疑这家店铺不光卖假货,还存在欺骗销售,也没有任何的证书,希望有关人员能给予解决!
2025-10-13 10:57尊敬的客户, 非常抱歉给您带来了不便。关于您所遇到的问题,我们理解您的不满,并愿意为您提供帮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因此,如果您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其质量不符合您的预期,您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退货。 其次,关于发票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发票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香港地区的发票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发票号码(TicketNumber) -购买日期 -商品名称及数量 -金额 如果您的发票中未包含上述关键信息,建议您保留好所有购物凭证并联系商家,了解是否需要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最后,如果您对商品的质量有疑虑,建议您寻求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可以为您争取到更多的赔偿机会。 我们理解这可能会给您带来一些困扰,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祝商祺, [公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