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今年9月18号进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两个月,11月17号早上八点通知我试用期没过,(10月15号到17号早上一直夜班,也就是说17号凌晨零点到早上八点我在上班)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有赔偿吗?谢谢
2025-03-07 12: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除非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法定解除条件,否则你的合同应当继续有效至试用期满。 关于你的工作时间安排,如果你的工作量和强度与你所承担的职位要求相匹配,并且不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那么这种工作时间和加班是合理的。然而,如果这些安排对你的健康或福利造成了影响,你可以要求雇主调整。 至于赔偿,这取决于你在该公司的实际服务期限以及你的工作表现如何。一般来说,如果试用期间被解雇,你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最后,建议你尽快与你的上司沟通,了解具体的处理方式,并保留好所有的相关证据,以便将来可能的纠纷解决。同时,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