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男方有家暴,2011年12月江西神九江修水县,3月7日登记离婚,2016年5月,车登记在对方,13万,离婚后给了1万,
2025-01-29 13:01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双方于2011年12月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登记离婚,并于2016年5月再次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有一辆价值13万元的车辆登记在对方名下。 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如果一方存在家暴行为,可能会影响其对共有财产的主张权,但具体到本案中,由于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车辆所有权归属,且离婚时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车辆的所有权应归原配偶所有。 然而,在离婚后给付的1万元是否属于补偿金或赔偿金,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如果您认为1万元是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部分,请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您的观点;若不是,则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上述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