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盗窃2部车电瓶车,也被办案人,追回2部,有现场,有车。但犯罪嫌疑人,是个吸毒仔,由于当时在审讯室时,毒瘾发作,也有可能刑事逼供。在那种情况下,不得口头承认还偷十部电瓶车,但那十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犯罪人偷。一是没有报案人指证,二是没有现场和车,请问一下律师这案子该怎么量刑,是否能够以12部盗窃电瓶车的罪名来量刑,谢谢
2025-03-18 14:46对于您的案件,以下是一些建议。 首先,您提到的嫌疑人可能涉嫌使用了药物进行非法手段,这种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其次,在案件中,如果确实存在多次盗窃的行为,那么可以考虑按照多次盗窃的规定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或者继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每次获取财物数额较小,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情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嫌疑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如果他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行为的,法院可能会认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不会被判处重刑。 此外,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嫌疑人曾经声称自己盗窃了另外10辆电动车,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车辆不属于他的财产范围之内。因此,在考虑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等。 最后,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以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应对这一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