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民A委托大陆B公司以B公司名义受让广州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B公司经营不善,要求A将土地使用权转出,A找到大陆C公司,请求将土地使用权挂在C公司名下,C公司同意(没有书面合同),故C公司和B公司签订没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用以办理过户,过户至今没有支付A或B公司任何转让款。在A委托C公司办理过户的过程中,被B公司的债权人执行查封,后A和C公司作为共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查清土地的投资人为A,故裁定异议成立,准予解封,后土地得以过户并登记在C公司名下。现土地被C公司的债权人执行查封,C公司不愿意配合A共同提出执行异议,A单独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法院认为原解封裁定中有一
2025-03-21 11:45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以大致了解案件的背景。本案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后续争议处理的情况。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案涉及到土地投资人的身份确认,以及土地权属的确定,因此需要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于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其次,在解决争议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也应注意避免对第三方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损失。 最后,对于类似情况,建议当事人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而不是通过非正当手段进行对抗,否则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