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共同经商的纠纷,我跟前男友均系离异,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成立一汽车二级专营店,投资近30万,我投入13.3万,(他以借条方式给我出资款予以认定)后需缴纳十万保证金,我们在我父母处借款,由他给我父母出具借条,我参与筹建,他负责销售我负责财务,之后我们成立了公司,口头约定的共同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工商注册他冒用我签名,公司股份他七我三,后来恋爱关系破裂不能继续,期间专营店盈利良好,我分文利润未分配,我要去利润分配确定股份,他却坚称是我借款给他,为此我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我占股百分之五十,他不服判决上诉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居然给我认定为借贷关系驳回我诉求,现在我在上诉中
2025-03-20 08:03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上,双方之间存在共同经营的争议,可能涉及合同法中的合伙关系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配。然而,由于缺乏具体证据和详细情况,对于您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共同经营的情况,并且一方认为自己应获得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而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是对方借款给自己,那么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双方之间的交易记录和资金往来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保留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文件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对账单、转账记录、发票等。 避免在任何情况下向对方支付款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策略应当基于详细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制定。因此,强烈建议您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