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7O年参加工作13年2月3曰退休,连续工作43年,视同缴费年限近26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11年,己享受退休待遇,办医保待遇时拒办原由是企业欠费5年,牡丹市2006年牡政发4文件(4月12发布实施)规定从97年开使征缴城领取工医保费,这样规定有法律效应吗?2,一个连续工作一个工种干43年的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办退休退医保手续合理吗,3,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缴疗保险条例规定退休职工医保最低实额缴费为10年可享受医保待遇,牡2015年5号文规定2O年(97一17),退休前我缴费应当,我13年退休(13一17)后还得缴费5年,否则拒办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这合法吗?我住北京可以面谈,谢谢!
2024-11-01 10:49关于您的问题,我将为您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解释和建议。 关于政策的合法性。根据您提到的牡丹市2006年牡政发4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是否适用于所有地区或特定情况还需要考虑其他法律法规及当地实际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与退休职工的区别。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符合灵活就业条件且达到一定年龄的个人,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办理退休,并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但是,这种选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必须是在非国有企业工作的员工等。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缴费要求。《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退休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0年。因此,如果您不符合这个标准,可能无法享受到医保待遇。 针对您提出的北京面谈请求,由于我是AI模型,无法进行面对面交流。不过,您可以联系当地的社保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他们对您的具体情况的具体处理方式。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地政策来确定。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