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到期。2018年4月单位与我签续订合同,当时发生口角,合同没签完,领导收走了签了一半的合同,自行补签盖章,他后也没有给我一份,单位位手上那份有我签名,他之前和我谈的是可以签2-3年,但他补充了到期时间为2018年12日31日,2018年11月单位提出不再续订,理由是单位经营不善 。我都能提出什么要求什么赔偿
13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未能就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您所提到的情况,如果您认为合同没有完整地履行完毕,且您对单位提出的终止合同的理由不满意,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这可能是最直接也是最有可能的结果,因为大多数雇主都会尊重员工的合理诉求。 提起仲裁或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您还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对待以及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即使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您也可以要求获得部分经济补偿金作为对自身损失的补偿。具体数额取决于您的工作年限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 请记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重要的是保持冷静并确保所有的信息都是准确无误的。如果您不确定如何进行这些步骤,请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也建议您保存好所有相关的书面文件和记录,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法律顾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