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当对签汀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8月1日,现在准备辞职,单位却说十二月三十日合同才到期,我说社保都是从2015年的8月份开始交的,怎么可能是十二月份才到期呢,单位说为了管理方便,只要是下半年签合同的,一律改刻十二月份了,单位这样单方更改合同期限符合劳动法吗?
7天前在您的情况下,您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1日签订,并且双方同意按照该日期作为合同终止日期。因此,如果单位声称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到期,这将导致您的工作时间被提前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此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您的合同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日,并要求单位支付未满合同期间的工资及补偿金等其他相关费用。 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或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