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接电话)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后,又出资10万元设立B公司。现甲乙欲以B公司的名义对A公司增资900万元,认缴出资900万元,实际出资5万元。 请问甲乙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具体是违反了什么规定?
2025-02-14 17:45甲乙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一条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发起人对公司未能成立或无法成立时的责任,包括对公司不能成立时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以及对公司股东已缴纳的股款的返还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综上所述,甲乙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为他们试图以B公司的名义对A公司增资,但实际只投入了5万元,这明显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投资比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要求。因此,他们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重新评估其在B公司中的投资金额,确保符合公司的资本构成和公司治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