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与幼儿园签了两年合同,目前怀孕了无法在继续工作,2016年12月份我已经上交了离职书,2017年1月6日园方告知我因为我个人原因,工作上有失误与我解除合约,1月13号在去领工资,担心园方会以各种理由来扣钱,请问孕妇受哪些法律保护?我该如何保护自已?
2024-07-30 15:58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民法典》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此外,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幼儿园的行为,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建议,建议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