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11月由清远力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连州市分公司星子营业所任客户经理一职,每年与该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合同,2016年10月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上级通知同年12月31日交接手续!本人于2016年3月25日合法生育二胎,产假结束于同年8月1日回原岗位上班!该人力资源公司与邮政连州分公司在本人哺乳期内不续签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4-08-28 14:35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您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更好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