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去饭店吃饭,去卫生间有人在走廊等待,卫生间走廊有四个门,卫生间斜对面是地下室门,走廊头是单间门,挨着卫生间的门是后院门,卫生间门口当时有两个人,他向后靠门门开了,没有任何防备头朝下倒入两面深的地下室,当场死亡,至今没有赔偿,房屋当时经营者是承包的,营业执照是伊敏河新东方美食城张秀杰,她儿子是房屋产权人,她老公公是房屋建造人,房屋是民用住宅,私自改成商用,房屋地下室也是私自挖的,法院只判决当时承包人一人承担,合理吗?承包人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赔偿,难道营业执照人,以及房屋产权人没责任吗?恳请一位为我家辨别主持公正的律师。
2025-11-26 10:27非常抱歉给您带来不便。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的情况和证据材料才能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议您提供更多的细节信息,并考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处理此案件。同时,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合理的维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