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临江纺织厂一个工人。2002进厂的,到去年一共14年,其中2015没去上班。现在那个厂不开了,问一下这个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2024-09-05 18:00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您是由于上述情况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您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则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您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那么公司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注意,具体计算金额时,应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您的实际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同时,建议您及时与所在的企业协商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