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追回的公款30万(不是一次性追回)没有上交国库,最后以写字条的形式交由一个人负责保管,待单位设施建设时拿出来使用,这种违规严重吗?
回答数:797
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构成贪污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您的行为符合上述定义,那么该行为是严重的。 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请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和辩护,以便及时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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