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上市开发商在2011 年签订纺织市场二楼商铺合同于2013 年7月将商铺通过出租方租给别人并签订了正式合同经广州市房管部门备案并交付了800 元律师费并交清了所有费用〈其中有几个月由于出租方加建商铺封闭施工我书靣申请了免管理费并得到批准,施工前、后的管理费己全部交清)今年9月我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出租方将我告上了法院,我到法院拿到了诉状。(从2013 年7月到现在都没有收到崔款通知或者崔款电话)一看上面的崔款通知姓名不是我而是后来租铺的人时间是2016 年。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他不承认前面的协议我可以要求法院调查吗?目前的证据只有现场和我当时的停车牌。〈因当时出租方规定不欠任何费用才给办)
19天前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包含违约责任条款,即在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您已经向出租方支付了律师费,并且已经完成了所有的手续,包括物业费等,这表明您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即使出租方起诉您,也必须证明其权利主张成立。 再次,您可以考虑收集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您可以提供更早的租赁合同副本,以证明您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此外,如果您有其他证明文件,比如之前的管理费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提交法庭。 最后,建议您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了解具体的诉讼流程和可能的解决方案。同时,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反应,以免对案件的处理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