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强行待岗是否合法员工因病无法在原岗位继续工作。而企业以没有劳动岗位为由,拒不安排工作,让待岗。请问是合法
2024-09-09 0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您所述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且不属于试用期范畴。 因此,您的单位无权单方将您予以强制待岗处理。建议您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要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