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现在在深圳乐有家做招聘工作,现在遇到这种情况:上级要求我们每天需面试两人,少一人就扣工资,每周招两个见习生,少人就扣工资,每月也有入职数量要求,反正就是各种找理由扣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劳动法?感谢律师解答。
2025-07-02 13:17尊敬的客户, 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规中的“强迫劳动”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公司以某种方式强迫或威胁员工违反上述规定,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告知您的权益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情况无法解决,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