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17条的规定
2024-10-24 09: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毁损、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以上两条规定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垫资利息的问题。第一条规定了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由发包人提前使用,则承包人在工程出现问题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时需要承担责任。第二条规定了如果没有明确的利息条款,那么承包人的垫资利息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应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并且在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签订的协议等。如果您有更具体的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