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外公的单位在2003年出资为他购买商品房,但是与选定的房产有8万元差额是我付的,该房子购买后是外公外婆和我妈在那居住。我从小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他们非常疼爱我,而我妈二三十年来一直在照料外公外婆。基于以上情况,当时外公办房产我外公单位在2003年出资为他购房,其中有8万元是我支付。因为我从小就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且我妈二十三年来照顾他俩的起居,所以外公外婆在办房产证就自愿写我一个人的名字,说该房是我的。最近三年外公外婆相继去世,现在我舅舅对该房子的产权提出异议,认为这套房子他是有权继承的。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16天前你好!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你的外公单位出资为你外公购买了房屋,并且其中8万元是你支付的。由于你从小和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且你母亲长期照顾外公外婆,因此可以推断出这套房屋应当属于你们三人的共有财产。 关于外公外婆去世后,舅舅是否能继承这套房屋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你需要确认这套房屋是否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如果未进行过任何登记,则可能无法继承。其次,你需要确定这套房屋是否已经遗赠给了你母亲或你父亲,如果没有,那么这套房屋可能会被视为你的个人财产。 如果你认为这套房屋应该属于你们三人共有,建议你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套房屋是你们三人的共有财产。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