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和我女朋友给老板工作加起来27天,一天70,然后因为我之前找他预支了2000,然后我们工作到14号,因为在杭州没有居住证,警察让我们回来了,然后现在老板和我说之前我们加起来工作的27天的工资要扣除,然后再把预支的工资还给他,我99年的女朋友00年的,和老板签了合同,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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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者行为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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