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租房时签的4个月的合同,交了1200元一个月押金,然后在第一个月还剩10天时不想租了,打电话给房东说他说押金不退还要交总租金20%的违约金,我说我第一个月的钱已经交了,还剩10天我帮他找人行吗,他不同意,还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他那个违约金是 押金加上4个月租金的20%还要加200元,也没说这200是干什么的,问下他这样合法吗,他合同上没说中途退租扣押金的问题
15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房东提出的要求似乎违反了租赁合同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租赁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如果承租人在未通知房东的情况下提前终止租赁协议,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通常是1-3个月)支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首先,关于押金是否应退还和是否收取违约金的问题,一般而言,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将押金退还,并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但是,房东应该确保这些行为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关于押金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押金不应包含在违约金内。如果房东坚持要求将押金和违约金合并计算,那么房东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其要求的方式,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关于房东提出的“额外的200元”,该费用的具体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也需要进一步确认。如果您认为房东的解释不合理或不公正,请考虑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希望上述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