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好!我是一家商贸公司,2014年底从张姓个人手里购货一批,他为我公司提供A厂的增值税发票一份,我公司通过转帐支票支付部分货款,收款人是张姓个人。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货物尾款没有支付。自始至终,我公司与A厂没发生任何交往,更无书面合同,现A厂起诉我公司,追讨尾款。A厂是否有权利或资格起诉我公司吗?张姓个人不是A厂职员。
2024-08-29 20:52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您作为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时,应当确保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关系,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您与A厂之间的交易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您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无法证明买卖合同的有效性;(2)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支持自己的主张;(3)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建议您积极应对诉讼,搜集和整理能够证明买卖合同有效性的证据材料,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您关注类似案例,以便更好地预防此类风险的发生。